发出商品和销售的区别以及如何操作
功能简介
企业将商品发送给购货单位(同时开具销售发票)后,商品的所有权发生了改变,商品库存数量相应减少,但财务上暂不确认销售,待后期收到货款或确认该项收入可以收回货款时才可以确认为销售的实现,并增加往来款项或现金银行存款,对于此类业务形式,本系统通过<发出商品>单来进行处理。
操作路径
「供应链管理」→「销售管理」→「发出商品」。
【操作指南】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单>可以处理分期发出商品和发出商品退货的处理,请在临沂进销存软件的实际操作时选择相应的单据类型。此类业务根据业务流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以下分别予以说明:
销售业务采用正向流程时
1. 一张发出商品单可同时选择多张<销售订单>生成;
2. 发出商品单引用销售订单时,系统只提供单据主表中的往来单位没有“完成”标志和“已中止”标志的销售订单可选;
3. 一张发出退货单可引用多张发出商品单生成,系统提供单据主表中往来单位所有没有“结算”标志的单据可选;
4. 当发出商品单所有货品的“结算数量+退货数量=开单数量”时,系统自动在单据上添加“结算”标志;
5. 引用销售订单生成的发出商品单可以作任何单据操作,即修改数量、单价、金额,删除、新增单据明细等;
6. 发出商品单中所选择的货品核算方法是“个别计价法”时,“批号”字段不能为空;
7. 发出商品单引用订单生成时,系统将发出商品单中的数量回填到订单的“发货数量”中,多次引用,“发货数量”进行累加;
8. 按发出商品退货时,退货数量不能大于发出商品单中的“数量-结算数量-退货数量”;
9. 按发出商品单结算时,结算数量不能大于发出商品单中的“数量-结算数量-退货数量”;
10. 单据被下级单据引用后,不能再做删除或修改等单据操作;
11. 已结账期间的业务单据不可再做任何单据操作;
12. 发出商品退货不按单退时,退货数量不能大于发出商品成本底稿的数量;
13. 发出商品退货按单退货时,只能引用单据类型为‘发出商品’的发出商品单;
14. 当单据中的细表中货品的“数量=结算数量+退货数量”时,此单不再被其他单据引用;
15. 单据审核后,可为单据类型为‘发出商品’的销售开单提供选择项,同时将开单中的数量回填到单据细表中的“已结算数量”字段;
16. 单据审核后,可为发出退货单提供选择项,同时将退货单中的数量回填到细表的“退货数量”字段;
17. 单据审核后,如销售为正向流程时,单据类型为‘发出商品’的单据即可被出入库单中,单据类型为‘出库单’,开单类型为‘发出商品’出入库单引用;
18. 单据审核后,如销售为正向流程时,单据类型为‘发出退货’的单据即可被出入库单中,单据类型为‘入库单’,开单类型为‘发出商品’出入库单引用;
销售业务采用逆向流程时
19. 此单不再提供到出入库单的单据选择项中;
20. 单据类型为‘发出商品’时,此单只能引用单据类型为‘出库单’,开单类型为‘发出商品’的出入库单制作;
21. 单据类型为‘发出退货’时,此单可引用单据类型为‘入库单’,开单类型为‘发出商品’的出入库单制作,也可引用单据类型为‘发出商品’的发出商品单据生成;
22. 单据审核后,单据类型为‘发出商品’的单据,在成本底稿视同销售开单,在发出方中以蓝字体现,成本价按货品核算方法确定,同时在发出商品成本底稿的收入方以蓝字体现,成本价由货品成本底稿中的成本价代入;
23. 单据审核后,单据类型为‘发出退货’的单据,在成本底稿的发出方中以红字体现,成本价由发出商品成本底稿中的成本价确定,同时在发出商品成本底稿的收入方以红字体现,成本价由发出商品成本底稿中的成本价计算得出;
24. 发出商品成本底稿计算方式:当分支机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按分支机构分别核算发出商品库存成本,发出商品做销售结算或发出商品退回时,按分支机构取其商品成本单价,商品成本核算方法采用全月一次平均法核算;
25. 单据类型为‘发出商品’的发出商品单据审核后,即可被单据类型为‘发出商品’的销售开单引用,被销售开单引用后的数量回填到发出商品单据中的‘已结算数量’,多次被引用时,数量进行累加;
26. 引用发出商品单据生成的销售开单,正向流程时,此单不再提供到出入单的单据选择项中,逆向流程时,此类型的销售开单不再引用出入库单制作;
27. 单据类型为‘发出商品’的销售开单,不写回货品成本底稿,但要写回到发出商品成本底稿中,在发出方以蓝字体现,成本价按发出商品成本底稿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
28. 单据类型为‘销售退货’的销售开单,可引用单据类型为‘发出商品’的销售开单制作;
29. 当财务与业务结合使用时,系统按发出货品核算科目,将初始化单据中的成本金额自动引入到财务初始数据中。
上一条:什么是委托代销,在软件里如何操作